2011年9月15日-9月20日,新疆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白莉所長、副研究員郭蓓、古麗燕一行三人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、自治區水利廳水保處組成的調研小組共同赴伊犁州地區、吐魯番地區進行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>辦法》立法評估調研。
1994年9月,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依據1991年6月國家頒布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(以下簡稱《水土保持法》)及其實施條例,制定並頒布了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>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辦法》)。該《實施辦法》實施17年來,一方面,在此期間我國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發生巨大變化,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轉向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,這種經濟體制的轉移直接影響著水土保持保護法律的制度設計,一些與《水土保持法》有關的單行法律、法規相繼頒布實施,制定《實施辦法》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已于2010年12月進行了修訂。另一方面,黨的十七大、十七屆五中全會、中央經濟工作會議、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,就生態文明建設和水利改革發展進行了全面部署。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》和新《水土保持法》頒布實施,進一步明確了新形勢下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戰略定位,以及加快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。中央一號文件給水土保持帶來新機遇。然而,必須看到,新疆水土保持發展所面臨的突出問題,如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到的管理體制、水土保持規劃、水土流失的預防、治理、監督、法律責任等。審視水行政主管部門面臨新形勢、新要求和新挑戰,1994年自治區頒布的《實施辦法》已不適應現實需要,亟需進行修訂。進一步完善、修訂水土保持法規,旨在規範執法行為,使水利行政工作有法可依,推動全疆水利事業健康發展,為自治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,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新貢獻。
為確保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>辦法》的修訂質量,實現《實施辦法》的修訂與立法後評估相結合,自治區水利廳委托新疆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參與該項目的調研,對《實施辦法》實施情況和社會效果進行客觀地評估分析。同時,對國際、國內相關水土保持保護的法律、法規和相關政策進行系統研究,在此基礎上共同提出我區《實施辦法》修改完善的具體內容,最終形成《實施辦法》立法後評估報告並提交修訂草案,為出台新的《實施辦法》奠定基礎。
調研組與當地水利部門及有關企業進行了交流座談,發放了調查問卷,同時進行了修訂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的普法宣傳。